哪些作品可以申请版权登记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也称“文学作品”,指以文字、数字或者符号表现的作品,如以文字表现的小说、诗词、散文、科学论文、科普读物、技术说明书等;以数字表现的某个时期的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国民收入比较表等;以符号表现的盲文读物等。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组成而尚未以文字或者录音形式固定下来的已公开的作品,如即兴的演讲、授课、辩论等。
三、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者未以乐谱形式出现的能演奏或者配调演唱的作品,其基本表现手段为旋律和节奏,如交响乐、歌曲等。
四、戏剧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以剧本等形式表现的作品,如话剧、京剧、广播剧等。
五、曲艺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可供说唱演出的作品,它可以文字形式表现,也可以口述形式表现,如相声、大鼓、琴书、弹调、评话等。
六、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以舞谱形式或者未以舞谱形式出现,可以通过经提炼、组织和艺术加工的人体动作、姿态、节奏、表情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如秧歌舞、芭蕾舞等。
七、杂技艺术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需要指出的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对上述作品的表演,表演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由著作权法通过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给予保护。
八、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通过视觉给人以美感的作品,通常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工艺美术等。
(1)绘画,是指用笔、刀等工具,墨、颜料等物质材料,在纸、木板、纺织物或者墙壁等平面上,通过构图、造型和色彩等表现手段,创造可视的形象。
(2)雕塑,是指用雕、刻、塑等方法,以各种可塑或者可雕可刻的材料,制作出各种具有实在体积的形象,通常分为雕刻和塑造。
(3)书法,一般是指用毛笔或硬笔书写汉字的艺术。
(4)工艺美术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陈设工艺,即专供陈设欣赏用的工艺美术品,如泥塑;另一类是日用工艺,即经过装饰加工可供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实用艺术品,如家具工艺、陶瓷工艺等。
九、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建筑物本身,包括建筑物附加上的艺术装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建筑作品应当包括两项内容:
(一)建筑物本身(仅指外观、装饰或者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
(二)建筑设计图与模型。
十、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照片、电影电视片中单独取出的镜头等。
十一、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
十二、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1)工程设计图,是指在工厂、矿山、铁路、桥梁及建筑工程建设之前,所创作的能为建设施工提供依据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图纸及其说明。
(2)产品设计图,是指生产企业为确定产品的构成、成分、规格和各项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而设计的图纸及其说明,一般包括设计任务书、技术设计和工作图设计及其说明。
十三、地图、示意图
(1)地图,是指运用符号和地图制图原则表示地表自然和社会现象的图。
(2)示意图,是指用简单的线条或者符号来显示某一概念和现象的图,如人体针灸穴位图、植物构成图、动物解剖图等。
十四、模型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依照实物的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成的物品,如建筑模型等。
十五、录音制品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但不包括电视节目、演唱会翻唱歌曲,否则构成侵权起诉赔偿巨额费用。
十六、录像制品
录像制品,是指以录像带、VCD为载体的表现声音、动作、形象的原始制品,但不包括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十七、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这是作品范围的兜底性规定,此次修法将现行法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进一步扩大了作品的开放性,有利于使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汇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