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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常见问题(三)
发表时间:2024-01-03     阅读次数:     字体:【

01“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中的研究开发机构是否专指是高校?企业是否可以成为产学研合作的对象?

答:研究开发机构不专指高校,也包含科研院所和企业等。

02“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例如:众创空间,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03中介机构有什么纪律要求?

答: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04企业如何判断中介机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条件?

答:企业有权要求中介机构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或者咨询当地财税部门。

05中介承担任务当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人员比例要求,但任务完成后人员比例不达标,此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是否还有效?

答: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或鉴证报告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条件要求,其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就有效。

06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07高企证书有无有效期?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08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资料吗?

答:为强化认定后续管理,2016年修订新增了企业在获得资格后每年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义务,即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09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答:为解决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10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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