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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专利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救济途径!
发表时间:2024-04-08     阅读次数:     字体:【

专利复审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

一方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

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复审流程

立案流程→前置审查流程→合议组审查流程→行政诉讼流程

一、复审程序的启动

根据专利法第41条的规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01以纸质件的形式提交

复审程序的启动流程

下载复审请求书→填写,签章→整理其他文件→提交→缴纳复审费

复审程序的立案流程

提交→接收→登记→扫描→分发→形审→通知书

02以电子请求的形式提交

复审程序的启动流程

登录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填写表格,添加附件→提交→缴纳复审费

复审程序的立案流程

提交→接收→分发→形审→通知书

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包含以下方面:客体、主体、复审请求的期限、复审费、文件形式、委托手续。

01客体

根据专利法第41条的规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驳回决定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

02主体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

被驳回的申请属于共同申请的,复审请求人应当是全部申请人。

03复审请求期限

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04费用

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复审费:发明1000元,实用新型300元,外观设计300元。

05委托手续

1)依据专利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复审请求人在申请阶段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代理权限为办理专利申请以及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的全部专利事宜的,在复审程序中,该专利代理机构代为提交复审请求文件时,不必提交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

3)复审请求人在申请阶段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权限为办理专利申请以及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的全部专利事宜的,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了新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指定了新的代理人,必须提交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电子申请需要先变更代理机构,手续合格之后再提交复审请求)

4)复审请求人在申请阶段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必须提交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电子申请需要先变更代理机构,手续合格之后再提交复审请求)

三、形式审查的结论

形式审查结束后,一般会下发以下几类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

01出现补正的情形

1、未使用规定格式的表格;

2、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合法变更后的名称不一致;

3、请求人的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合法变更后的名称不一致;

4、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

5、有共同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没有全部申请人签章;

5、实际提交附件的名称、页数和附件清单中记载的不一致;

6、请求书中未完整填写代理人信息;

7、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8、未按规定提交复审程序委托书;

9、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填写有误或与请求书信息不一致。

补正通知书的补救:

查清缺陷所在;

填写规定格式的补正书,需提交替换页的还应提交相关文件替换页;

指定期限内提交。

02视为未提出的情形

1、未在补正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2、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仍存在同样缺陷;

3、未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6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复审费;

4、未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6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复审费,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或第99条第1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的补救:

查清视为未提出的原因;

提交规定格式的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

在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弥补之前的缺陷。

03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

2、复审请求不属于专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请求,而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复审请求;

3、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

4、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复审请求的法定期限;

5、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或者第99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6、复审请求人属于专利法第19条第1款所规定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形,但未按规定委托。

四、前置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转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前置审查意见书”,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2.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3.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五、合议审查

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一般采取书面方式为主、口头审理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

1)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

2)需要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驳回决定;

3)需要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4)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复审程序中,请求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请求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

2)需要实物演示。

六、复审结案

(一)复审程序的终止

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的,复审程序终止。(合议组审查阶段)

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诉讼阶段)

(二)复审决定书

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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